| 标题: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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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二道区长江花园10栋507业主。自2004年购房起,正常居住近10年,房屋质量没有任何问题。2014年左右,长江物业组织人员对楼体外墙的装饰檐拆除,将外墙防水层及保温层破坏,外墙渗水,导致室内墙面受损,装修破坏,不能正常居住。十多年来,虽多次向物业反映,均被推脱抵赖,推诿敷衍。2026年的最新借口是“业主未向物业报修”。因为对2014年的砸墙工程,本人全程毫不知情,对其过程是否有违章操作,甚至违法行为,深感怀疑!现申请政府部门,深入核实该工程详细过程,了解相关责任人、调取存档备案资料等,具体包括:1、2014年砸掉楼体外墙装饰檐工程的详细过程,包括具体的策划人和发起人是谁?组织者是谁?实施者是谁?监督管理者是谁?物业在整个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是什么?是否经过所在楼全体业主的同意?特别是砸墙破坏墙体所在位置的5层和6层的所有居民业主的同意(砸掉的外墙装饰檐的位置,恰好位于5层和6层之间,5层和6层业主是直接利益受损方)?启动公共维修资金,是否征得所在楼全体业主的签字同意?该施工行为可能导致的破坏后果是否告知砸墙位置所在的居民?所有征求意见的过程,是否有流于形式、虚假冒充、违法作弊操作?2、2014年实施的对楼体外墙装饰檐的砸墙行动,已经造成外墙防水层、保温层严重受损,渗水严重,并导致业主室内墙面发霉,长毛,变黑,墙皮脱落,窗框掉落,窗台变形;业主家不能正常居住,长期空置等等一系列的破坏后果。砸墙之前,业主家房屋质量没有任何问题,正常居住了近10年;砸墙后,业主家房屋受损严重!动用公共维修资金不是用于维修,却用来破坏!作为该砸墙行为的直接利益相关方,业主本人对整个事件经过一无所知,毫不知情!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动用公共维修资金,偷业主的钱,砸业主的家。相关责任人是否已经触犯了法律?业主家的损失,该由谁来负责?3、自从业主家室内墙面出现发霉、长毛等现象之后,业主多次主动找物业相关负责人报修(先后反映的两任经理,一个已经离职,另一个已经退休),(业主有多年前向物业报修的证据,如果需要,可以向政府提供),物业始终没有明确态度,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不采取措施及时维修补救,导致破坏逐年加重,直至今日。而更可耻的是,现在的物业推脱之词,竟是“业主从未向他们报修”。请政府部门强力核查,为百姓主持公道!恳请政府职能部门调查取证,将当年的砸墙工程的详细过程,包括上述的关键信息,反馈给业主,给业主一个详实明确的答复。 2026-07-02 15:4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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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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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建发〖2015〗16号)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据诉求人所述,房屋损坏部位为人为因素造成,依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在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应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6-07-07 10:19:36 |
主办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电话:0431-81811203(网站技术支持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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