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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求撤销保利林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的申请
被申请备案单位:长春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人) 备案机关: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长春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建设单位名义组织的保利林语小区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全部备案; 1.认定该次招投标程序违法、中标结果无效; 1.责令依法由业主大会委托社区居委会作为招标人重新组织物业服务公开招投标,保障业主法定选聘权。 事实与理由 保利林语小区于 2012 年交付使用,2021 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 2021 年责令建设单位开展物业服务招投标并予以备案。申请人认为,该次招投标活动多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备案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一、招标人主体违法,建设单位无权招标 根据《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长房规字〔2019〕3 号)第三条规定,小区已交付且未成立业委会,应当由业主大会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招标人,建设单位无权作为招标人组织招投标。本次由长春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主体不适格,招投标全程无效。 二、招标人与中标人存在控股利害关系,依法不得投标 长春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控股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其投标与中标均属无效。 三、前期物业收费远超政府指导价,无合法依据 依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982 号)明确普通住宅最高一级为 1.00—1.50 元 /㎡/ 月。本次招投标承诺住宅物业费 2.9 元 /㎡/ 月、商铺 3.0 元 /㎡/ 月、别墅 4.2 元 /㎡/ 月,显著超出政府指导价,无收费许可与审批依据,价格条款违法无效。 四、其他投标人评分异常,存在围标串标嫌疑 本次招投标中其他投标单位评分明显过低,评分结果不公允,存在围标、串标嫌疑,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五、侵害业主共同决定权,选聘程序全程违法 小区已于 2012 年交付,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2021 年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并备案,剥夺业主法定权利,依法无效。 此致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6-04-01 19:22:34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您反映的保利·林语项目由长春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朗开发公司”)于2010年起分期开发建设,未通过招投标形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因该项目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仍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第24条第二款、第56条等规定,对东朗开发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按招标程序发出招标公告,经开标、评标、公证,并于2021年5月18日在物业主管部门完成物业招投标备案。我局为督促我市建设单位积极开展招投标活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于2019年起对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重点整治,要求未通过招投标形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东朗开发公司通过招标程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审查备案的行为合法并无不当。关于关联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规定的答复意见中“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的规定,东朗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虽与投标人保利(长春)物业可能存在间接股权关联关系,但其在接受报名、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和评标的过程依法进行、程序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害关系”并未影响其公正性。关于物业费相关文件的回复。您引用的《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下放部分省级定价权限、放开部分定价项目及废止相关文件的通知》(吉省价综〔2015〕215号)文件明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982号)自2015年11月3日起废止。综上,依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6-04-07 09: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