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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监管保利林语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不到位...
事实与经过 本人为长春市保利林语小区业主,保利林语小区于 2012 年交付入住,建设单位未履行前期物业招投标程序,直接指定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服务。2021 年,建设单位在小区已交付多年、业主已实际居住的情况下,违规补办前期物业招投标手续,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称房管局)予以备案认可。 2025 年 7 月,本人就小区前期物业未招投标、2021 年违规补办招投标手续问题向管理局投诉,要求书面答复。2025 年 7 月 17 日,管理局答复称符合整改情形、不存在纵容违规补办,未对招投标违法事实进行核查纠正。但根据举报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取得的招投标材料,能够确定前述建设单位的物业招投标活动存在程序违法、实体违规、涉嫌围标等多项问题,管理局作为物业招投标监管部门,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严重侵害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具体违法违规事实 (一)放任建设单位未招投标选聘前期物业,违规认可补办手续,违反法定程序 保利林语小区作为住宅物业,2012 年交付时未开展任何招投标,直接由建设单位指定关联物业,属于严重违法选聘。2021 年小区已交付多年、业主已行使物业管理权,建设单位补办招投标手续,既不符合前期物业招投标的法定时间要求,也未征求业主意见,被投诉单位未依法否决该违规补办行为,反而认定为合规整改,属于监管失职。 (二)招投标全程未通知业主、未征求业主意见,剥夺业主法定权利 2021 年补办招投标时,小区已交付使用多年,业主为物业实际权利人,建设单位未通知业主参与、未征求业主意见,被投诉单位作为监管部门,未要求建设单位履行业主告知、表决义务,放任建设单位剥夺业主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违反民法典强制性规定。 (三)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招投标丧失公正性 中标单位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招标单位(建设单位)均由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股,存在直接关联关系。房管局未核查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的关联关系,允许关联企业中标,导致招投标程序形同虚设,属于严重监管缺位。 (五)另两家投标企业评分异常过低,涉嫌围标,被投诉单位未核查处理 本次招投标共有三家企业参与,除中标单位外,另两家投标企业评分异常过低,明显不符合正常招投标竞争逻辑,涉嫌围标、串标。 投诉人(签字): 日期:2026 年 3 月 16 日
2026-04-01 19:18:29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一)关于招投标问题的回复。经核实,您反映的保利前进大街小区(保利·林语)项目由长春市东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朗开发公司”)于2010年起分期开发建设,未通过招投标形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因该项目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仍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等规定,对东朗开发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按招标程序发出招标公告,经开标、评标、公证,并于2021年5月18日在物业主管部门完成物业招投标备案。我局为督促我市建设单位积极开展招投标活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于2019年起对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重点整治,要求未通过招投标形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东朗开发公司通过招标程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审查备案的行为合法并无不当。 (二)关于关联关系的回复 根据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规定的答复意见中“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的规定,朗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虽与投标人保利(长春)物业可能存在间接股权关联关系,但其在接受报名、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和评标的过程依法进行、程序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害关系”并未影响其公正性。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6-04-07 09: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