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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物业服务不到位问题
位置:长春市绿园区西四环路新星宇和锦西象府小区 问题: 1.针对业主反映小区内违停车辆清场不及时问题,物业表示有清场动作就视为完成此项职责,把做了视为做好了; 2.针对清场不及时产生的车辆剐蹭问题,物业表示不在其职责范围内不承担任何责任; 3.小区路面常年损坏,存在车辆行驶出现剐蹭底盘和爆胎风险。 诉求: 1.明确小区内因违停车辆产生民事纠纷,物业是否存在管理失职之责; 2.要求物业对小区违停车辆拿出切实解决问题的整改方案,而不是把“做了”当“做好了”; 3.要求物业在小区醒目位置公开“公共资源产生的收益及收益去向”; 4.要求物业及时修理常年虽坏的路面,做好路面日常养护。
2026-02-23 16:28:30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投诉物业请到属区政府住建局的物业办投诉。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6-02-24 10:3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