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关于魔力PARK公寓成立业委会的可行性咨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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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负责人:
您好!我是长春市魔力PARK公寓业主,该公寓为商业综合体配套的商住公寓,交付且使用已久。近期我小区业主有意筹备业主委员会相关事宜,但其他业主向属地社区工作人员咨询时,得到“商业公寓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答复,因此本人代表全体业主就相关事宜咨询如下:
1.魔力PARK公寓作为商业性质公寓,是否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资格?若不具备该资格,具体限制因素是什么?
2.若本公寓具备该资格,除了满足《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还需具备什么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7条、《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无禁止商业公寓成立业委会的条款。故恳请贵委予以明确的书面答复,为我们依法推进工作提供权威政策指导。 2026-01-30 16:1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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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业委会成立由辖区物业管理部门指导属地开展相关工作,请咨询经开区住建局。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 2026-02-03 10:3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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