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物业费收取主体与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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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开发商将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业主的,交付后直至取得竣工备案之前的物业费应由谁承担,是开发商还是业主?
2、若物业未与开发商进行承接查验或未完成查验,同未向街道备案,是否可以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2026-01-28 11:1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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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业主承担。前款所称入住是指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后在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办理完相应手续的时间为准。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6-01-28 14: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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