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关于长春市圣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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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长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关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投诉人:[王磊],住址:长春市新荣路万盛书院小区3-2-1003室,系该小区合法业主。
被投诉人:长春市圣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仕物业”),服务地址:长春市新荣路万盛书院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春发。
一、投诉事项
圣仕物业在为万盛书院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长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未依法主动公示法定应公开的信息,严重侵害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具体如下:
1. 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定期公示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等核心服务信息;
2. 未依法公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如电梯广告、公共停车位等)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及《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就物业费收支明细、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等关键信息进行有效公示,导致业主无法核实物业服务是否符合约定标准。
自2025年11月起,投诉多次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要求圣仕物业履行公示义务,但该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至今未提供任何合法合规的公示文件,其行为已构成持续违法违规。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业主有权主张减免物业费,并要求其履行法定公示义务。”
3.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和举报处理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投诉和举报电话。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按照规定时限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2026-01-23 08:3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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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投诉物业请到属区政府住建局的物业办投诉。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6-01-23 10:3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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