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关于长春新发城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销售违规并拒绝纠正错误、侵害消费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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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6年1月11日购买该公司“新区发展九境”12#603房屋,签订认购合同并支付2万元定金,但未当场获得收据。
1月13日,销售微信发来《定金收据》,房号错误地写为12#8603,并口头承认错误,声称“交首付时重打”,且称此为“1万元收据”。
1月17日,我前往售楼处索要错误收据原件并递交要求退定金的正式函告。销售拒绝提供原件,并试图未经同意重新打印以掩盖错误。后称需请示领导。
1月19日,销售微信电话回复,称领导声称“合约及过程无问题”,拒绝退款。
投诉主张:
该公司在销售中存在重大过错(开具核心信息错误的收款凭证),事后又拒绝纠正、试图掩盖,其行为已导致合同无法成立,构成违约。
1. 合同因重大误解可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该公司提供的《定金收据》在核心的“标的物”(房号)信息上出现根本性错误,导致双方对买卖哪一套房屋的意思表示从未达成真实一致,已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本人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2. 对方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该公司不仅初始履约存在严重瑕疵,且在本人指出问题后,采取了拒绝提供原始凭证、试图单方替换文件、最终以领导口头决定搪塞等系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公司的行为已完全破坏交易信任,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 涉嫌不诚信经营与违规操作: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管理失范,对关键财务凭证的处理儿戏,事后又企图通过单方行为掩盖错误,拒绝承担应有责任。该行为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涉嫌违反商品房销售的相关管理规定。
诉求:
请求贵局调查并责令该公司:1. 解除就12#603房屋签订的合同;2. 立即向我全额退还2万元定金。
主要证据:
· 认购合同
· 2万元定金支付凭证
· 错误收据(12#8603)微信截图
· 交涉过程录音录像
· 正式函告及发送录像
2026-01-20 12:2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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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经与开发企业联系,开发企业承认存在收据手动录入错误,已告知企业为反映人重新出具定金收据。反映人提出的要求退定金退房的诉求,开发企业不同意退还,涉及合同纠纷,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6-01-22 09:1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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