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繁荣路大禹城邦物业公司拒绝业主行使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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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大禹城邦物业公司,因本人要求物业提供物业服务证明材料,物业公司以未缴纳物业费为由拒绝让本人车辆录入车牌进入小区,经半个月前与社区沟通,至今才得到解决,但因此也被物管员踢出业主群,导致本人作为业主无法接收小区通知,无法缴纳水费(因该小区水费为物业公司统一收取交给水务集团),无法行使监督权、知情权,物业公司违反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变相恶意催缴物业费,本人尝试与物业沟通,物业拒绝答复,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现请贵单位与物业协调处理该问题,并要求物业按本人要求提供为该小区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2025-12-31 10: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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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投诉物业请到属区政府住建局的物业办投诉。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6-01-04 09:3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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