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长春市赢时物业在申请安装充电桩 的物业开具施工证明过程中以没有灭火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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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以“没有灭火器”为由拒绝出具充电桩施工证明的行为,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属于不合理的阻挠行为。该行为可能违反了国家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也未能充分履行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助义务。物业公司以“没有灭火器”为由拒绝出具施工证明,其核心在于其拒绝理由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法性层面:物业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家关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导向。充电桩的安装属于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公司无权以“没有灭火器”这一非直接相关的理由进行阻挠。
合理性层面:消防安全是物业管理的核心职责之一。物业公司提出“没有灭火器”可能反映了其对充电桩安装后可能增加的安全风险的担忧。但合理的做法应当是要求您在安装过程中或安装后,确保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或建议您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安全措施,而非直接拒绝出具证明。物业公司以“没有灭火器”为由直接拒绝,其理由的关联性和必要性不足,构成不合理的障碍。 2025-12-08 17: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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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投诉物业请到属区政府住建局的物业办投诉。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5-12-11 08:4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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