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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致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的投诉信
尊敬的局长您好; 我是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启明花园一期15栋2单元104业主,姓名;刘金艳,电话13578896133现实名反映我家房屋漏水物业公司不作为,以及我在维权过程中社区,街道办事处推诿扯皮,导致诉讼证据缺失的问题。 我的房屋在2025年2月份发生严重漏水,导致无法居住。我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对外墙漏水进行维修,但是物业均已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在2025年4月21日社区介入与物业协调物业还是拒绝维修,调解无果。 在2025年4月29日街道办事处介入物业还是拒绝维修。 1.街道工作人员在调解无果后,引导我申请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先是让我自己找施工方,街道说;‘谁申请谁自己找施工方’后来又说仅我一家‘无法启动物维基金’这显然未能履行其对物业维修基金使用与协调职责。由于房屋无法居住,又来到雨季不想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只能自行垫付维修。 2.重要的是,我为提起诉讼,在11月20日我找到社区和街道出具一份和物业调解的过程说明,但两者均以‘区里有文件规定’为由拒绝出具书面证明,仅口头表示法院打电话他们派人出庭,但是不可能出具任何说明。此行为典型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严重阻碍了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重形式轻时效的表现。 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住建局负有依法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投诉依据和诉求; 1履行监管职责立即调查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外墙公共区域部位维修义务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2。纠正对柳莺社区书记不作为走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表现。对长春市南关区永兴街道办事处在指导使用物维基金过程中混乱及物业办领导不作为,问题进行调查。对其整改工作作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3责令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兴街道柳莺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就其介入协调的过程,向我出具一份详细,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以确保我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害。
2025-11-29 00:24:33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投诉物业请到属区政府住建局的物业办投诉。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5-12-01 09: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