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吉林省政府网 长春市政府网

局长信箱

我要留言
标题: 举报华荣泰时代小区物业擅自利用共用部分经营、并涉嫌造假侵占公共收益...
局长您好: 我是华容泰时代小区的住户,现举报长春荣泰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服务本小区期间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 因字数限制接上条 二、物业在违法利用公共部分收益后,又涉嫌虚公示造假、侵占业主共同财产,应与违法利用一并处罚 物业在告示板上张贴了一张2025年1-8月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明细表(制表日期为2025年9月1日),表中内容反映问题如下: 1.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入不透明,仅列:分众电梯广告收入40186.14元,未公示任何广告合同及收费金额、合同期限,无法核实真实性,存在低报收入、侵占财产的嫌疑。 2. 支出不合理:表中所列共用部分经营支出中“其他运营成本”高达34130元,运营成本列举项目包括:能源消耗、车场设备、地面维修、电梯维修、防水维修、公共维修,后面金额均为空白无费用明细,真实性存疑,“经营成本”是否合理,无任何明细、无票据合同支撑,涉嫌虚报成本、非法侵占。 3.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可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或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其他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 表中显示,本年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结余为8713.48元,数额真实性存疑,如何处分亦未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存在侵占嫌疑。 综上,在其擅自利用共有部位经营后,物业又存在造假、侵占业主共同财产嫌疑,希望予以调查,如核实属实,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处挪用、侵占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之规定,应与擅自利用共有部位收益一并处罚。 望领导核查事实,对本人诉求予以支持。 日期:2025.11.12
2025-11-12 14:26:33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投诉物业请到属区政府住建局的物业办投诉。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5-11-14 09:4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