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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举报华荣泰时代小区物业擅自利用共用部分经营
局长您好: 我是华容泰时代小区的住户,现举报长春荣泰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服务本小区期间存在的严重违规问题。 一、擅自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构成违法。 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不得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处分共有部分。” 物业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长期擅自利用共有部分如电梯轿厢投放商业广告(银行、汽车广告等)从事经营活动,已构成“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请贵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物业进行处罚。 望领导核查事实,对本人诉求予以支持。 日期:2025.11.12
2025-11-12 14:23:16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投诉物业请到属区政府住建局的物业办投诉。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5-11-14 09:4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