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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针对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举报
附:《长春市住建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31项摘要如下: 主项 实施 主体 事项名称(主项) 子项 事项名称(子项)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31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对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处罚 82 / 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一)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2025-11-06 08:37:44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我局非高新区住建局上级主管部门,您可向高新区管委会反映相关问题。如反映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5-11-06 09:3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