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碧桂园江山名筑招投标没有属地监管的要求进行,物业费备案价格虚高,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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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原委:长春市碧达房地产开发商有限公司(归属于碧桂园集团旗下)建设项目在双阳区。招标地址选择在长春市绿园区吾悦广场B座15楼1537室吉林省吉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名处报名招投标。于2020年6月29日13时30分正式开标,开标地址在长春市绿园区吾悦广场B座15楼1537室,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归属于碧桂园集团旗下)于2020年6月30日中标(中标结果未公示)
疑问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备案:根据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并且提到相关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显然越过县级单位(双阳区),直接市级单位插手接管,是否符合流程标准。是否出现干预情况。是否违背属地监管的初衷。
疑问2、中标单位为什么没有公示,投标单位至少3家以上物业公司,建设单位和中标公司均属于碧桂园集团旗下公司,是否中标存在违规行为,全省900家物业公司为什么唯独碧桂园集团旗下物业公司中标,价格优势还是服务优势,监管单位是否履行职责。为什么网络上查不到中标单位公示。中标价格是否符合双阳区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为什么备案不在双阳区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为什么没有相关部门监督审核。
疑问3、为什么双阳区华城悦府一期和二期招投标公司和双阳区领尚国际棚户区改造等招标地点和开标地点选择地点在双阳,备案也在双阳。这些建筑单位为什么可以属地监管招标备案。
疑问4.物业前期服务协议存在协议不合理权责不对等情况。根据碧桂园前期物业协议不合理权包括:业主义务多(缴费、遵守制度等)、权利少(仅接受服务、提建议),监督物业时无具体维权途径;物业权利大(自主经营、制止违规等),但责任轻,如违规制止边界模糊,易干涉业主合理权益,弱化业主自主选择权,模糊条款、霸王条款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在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双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强调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前期物业服务 2025-10-31 10:4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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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投诉物业请到属区政府住建局的物业办投诉。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5-11-03 09:1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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