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针对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举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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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内容:
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销售位于高新区宜居路的南郡水云天3号地产项目的过程中,有如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1、没有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对该噪音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仅选择性公示,故意遗漏特定噪音情况。
2、对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止措施未纳入买卖合同,或选择性纳入买卖合同,故意遗漏特定噪音情况。
3、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
根据《长春市住建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三十一项的规定,对上述情况,应由市级或县级住建局对责令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应责令暂停销售。
二、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在2020年8月2日与被举报人在其开发的南郡水云天3号销售现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在2022年1月入住后,发现其购买的房屋临近地下室水泵房,该设备房运行产生的噪音使举报人无法正常生活,并对家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被举报人无论是在销售现场,还是买卖合同中,都没有就该商品房面临的噪音情况进行公示或者提醒,更没有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致使被举报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并入住了该房屋。
据了解,在该楼盘开发销售过程中,长春市高新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并没有对被举报人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处罚。因此,举报人无奈向贵单位举报,请求贵单位督促相关单位责令改正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2025-10-27 10:0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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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我局非高新区住建局上级主管部门,您可向高新区管委会反映相关问题。如反映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5-10-27 10:2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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