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高新臻园购房合同有多项不合理或不合法条款,并拒绝修改,我希望停止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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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开发商(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拟定的购房合同有多处不合理地方,与开发商沟通不能更改,并且开发商承诺的学校学位资源也没有纸质协议,我希望不签订合同,开发商退还我所有费用,包括首付,定金,物业维修基金等,并终止公积金与商业贷款。具体不合理处如下:
一、交付与验收:大幅削弱买受人拒收权与追责权1. 交付条件约定不合理,补充协议第五条明确“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延期6个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实测测绘报告”,且“不以未提供上述手续为由追究逾期交付责任”。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是法定强制交付条件,该约定直接免除出卖人未达标交付的违约责任,严重损害买受人权益。2. 质量问题限制拒收权.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非主体结构或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不得拒绝收房”,仅能要求维修。但合同第十条原本规定“查验出质量问题可拒绝收房”,补充协议实质剥夺了买受人对一般性质量问题(如渗漏、管道堵塞等)的合理拒收权利。
四、面积差异:剥夺买受人法定解除权.1. 取消面积误差超3%的解除权.原合同第十二条默认“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3%时买受人可解除合同”,但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无论面积误差多少,均据实结算,买受人不得退房”,直接排除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买受人核心权利。2. 赠送面积风险转移.补充协议第八条约定“赠送面积以实际交付为准,总价款不调整,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若赠送面积未兑现或缩水,买受人无法主张价款减免,且需额外承担费用。
五、其他明显失衡条款.1. 广告宣传不构成合同内容.补充协议第一条明确“销售广告、沙盘、样板房仅为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内容”,若出卖人存在虚假宣传(如承诺学区、配套等),买受人无法依据宣传内容追责。2. 物业费与采暖费强制预缴.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约定,买受人需在办理入住时“一次性缴纳首个采暖季全额费用”,否则出卖人可拒绝交房。但采暖费通常按实际使用周期缴纳,强制预缴缺乏法律依据。3. 争议解决方式限制诉讼权利.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争议“提交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排除了法院诉讼途径。仲裁需预缴高额费用且一裁终局,对买受人而言维权成本更高、灵活性更低。 2025-09-26 15:1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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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已有工作人员与您联系,开发企业已同意退还定金。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5-09-30 13:3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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