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关于25年7月份新下发的《住房租赁条例》的政策咨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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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领导:想咨询一下您政策的问题,关于新下发的《住房租赁条例》我想问一下,1、出租主体是否企业和个人均需备案?2、商铺和住宅是否都执行?3、若未备案如何处罚?4、若需备案,具体如何备案,备案都需提交哪些材料? 谢谢 2025-09-21 15:4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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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1.《住房租赁条例》第八条规定:
第二款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款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2. 商铺和住宅均需要办理租赁登记备案。3.《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项 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4. 1.房屋租赁合同
2.当事人法定身份证明
Ⅰ.单位性质---营业执照
Ⅱ.个人性质---房主身份证
3.房屋权属来源相关证明 。
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5-09-25 08:59:22 |
主办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电话:0431-81811203(网站技术支持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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