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物业以停水拒绝提供维修等手段,催缴物业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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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南湖中街,大禹蜜蜂公寓18栋1955室,9月15日早上发现停水,联系物业后,发现水电费未拖欠,物业以未支付今年物业费要优先服务缴费用户为由,拒绝向我提供检修服务。由于物业管家没有给维修工人下维修通知,工人拒绝上门检查停水原因。导致我今天一天无故停水。晚上7:56,再次联系物业座机,座机先是回复等待工人上门。一小时后仍未有人上门,再次联系,告知要联系管家,才能由管家下单通知工人上门。管家因今天催缴物业费未果,恶意拖延,电话微信都不接听,无法沟通。
我因物业未与地产沟通导致我墙体维护过保修期一事产生物业服务纠纷,提出物业开出报修记录或证明,证明其履行物业服务再缴纳物业费。物业拒绝开证明,并因我未交该年物业费为由,从2023年起,拒收物业费。导致我今年交不上物业费的同时,物业以我不交物业费为由,断我水并拒绝提供维护。根据《民法典》第942条《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物业不得以未缴费或催缴为由,擅自断电断水,即拒绝维修。个人找工人维修,工人说水表磁锁被关,水表产权属于物业,物业以缴费后就有工人上门为要挟,拒绝提供恢复生活用水。
诉求:立即恢复供水 2025-09-16 14:3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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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对居民小区断水、断电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您可向小区所在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5-09-17 0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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