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绿园区住建局包庇昌明物业拿08年的条例敷衍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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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你好
我是雁鸣湖山庄的业主,我们小区的物业是非法进入的,按照2025年物业服务条例,民法典,物权法。长春市昌明物业是违法进入的。在绿园区给我的电话中就是合法的被,执法犯法,当老百姓是白痴被。我会提起行政诉讼的。请领导们管理好你们的下属,老百姓是有合法权益的,也是有能力打官司的。我们有的是时间和经历。 2025-09-09 09:3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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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雁鸣湖山庄小区于2000年由长春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2002年,长春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雁鸣湖小区项目核算及原发生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个人龚云秀,在该项目竣工后,由长春市星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负责小区物业服务。2010年9月份,星火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撤出小区物业服务。2010年9月25日,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云秀)与长春市昌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明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小区一直由昌明公司服务至今。关于反映的昌明物业未经招投标备案的问题,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小区的前期物业为星火公司,昌明物业系在星火公司撤出小区物业服务后,进入该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属于该条例规定应予以处罚的情形,另外2008年1月1日施行的《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备案的行为没有赋予区住建局行政处罚权,在当时区住建局对于昌明物业未备案行为没有行政处罚的职能。鉴于该物业仍在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如该小区业主需要解聘物业,则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小区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事项。关于反映的乱收费、违规出租公共设施问题,经绿园区城西镇政府向昌明物业核实,昌明物业陈述不存在上述情况。具体情况目前正在了解核实中,待核实完毕后,如发现存在属于区住建局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情形,区住建局将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5-09-15 09:0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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