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希望住建部门不要对违法违规视而不见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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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5-08-27 09:59:56反应的“长春市经开区天富东苑小区物业纠纷”问题。与2025-09-03 09:30:02收到你司回复内容如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第一时间将情况转办至经开区住建局,该局立即指导属地街道开展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如下:一、基本情况天富东苑小区建成于2016年,共有9栋高层住宅楼,22部电梯,建筑面积11.3万平方米,业主1189户,地下停车位110个,建设单位为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二、调查情况2016年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长春市天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马绶栅)。2023年3月24日,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天富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马占山)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为长春市天富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我局全体工作员工祝您生活愉快。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但在2023年3月24日私自更换物业公司是事实(未经过投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没有权利进行委托,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身为住建部门,你们就不管吗?不要回复我街道回复,违法违规你们都支持,给老板姓做点实事,谢谢你们了! 2025-09-03 15:2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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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您反映的事项行政处罚权力属于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议向住宅小区所属行政区域反映该问题。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5-09-08 10:17:20 |
主办单位: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电话:0431-81811203(网站技术支持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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