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雁鸣湖山庄中的长春市昌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进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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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雁鸣湖山庄业主,从2011年开始昌明物业在没有物业招投标备案的前提下,没有业主大会通过的前提下,强行进入我小区进行收费,占用公共用房,在小区牟利据传已达到2000万-3000万以上,我们小区的各种用房,被违法出租出售,我们业主没有得到任何的福利,小区现在破烂不堪,请领导们来视察监督,在住建局有某些力量在包庇物业,请领导们来我们小区听听民声,我们现在已经有几百户业主联名签字了,请领导们关注民生,关注我们。 2025-09-01 13:1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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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雁鸣湖山庄小区于2000年由长春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2002年,长春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雁鸣湖小区项目核算及原发生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个人龚云秀,在该项目竣工后,由长春市星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负责小区物业服务。2010年9月份,星火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撤出小区物业服务。2010年9月25日,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云秀)与长春市昌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明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小区一直由昌明公司服务至今。
关于反映人反映的昌明物业未经招投标备案的问题,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小区的前期物业为星火公司,昌明物业系在星火公司撤出小区物业服务后,进入该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属于该条例规定应予以处罚的情形,另外2008年1月1日施行的《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备案的行为没有赋予区住建局行政处罚权,在当时区住建局对于昌明物业未备案行为没有行政处罚的职能。鉴于该物业仍在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如该小区业主需要解聘物业,则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小区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事项。
关于针对反映人反映的乱收费、违规出租公共设施问题,经绿园区城西镇政府向昌明物业核实,昌明物业陈述不存在上述情况。具体情况目前正在了解核实中,待核实完毕后,如发现存在属于区住建局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情形,区住建局将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5-09-03 10:3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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