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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物业费减免
房屋长时间空置,物业费是否能部分减免
2025-07-30 09:41:18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新建物业的配套建筑、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物业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前期物业费。具备交付条件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费由业主支付;未交付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费的,减免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目前,国家、吉林省均未制定物业费减免政策。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5-07-31 09: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