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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南关区住建局不作为
南关区住建局把省委39栋原D级危房鉴定结果被违法撤销:住建局在未经法定复核程序、未履行告知听证义务的情况下,通过“约谈”方式迫使原鉴定机构自行撤销报告,违反《吉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6条、第67条,构成行政干预司法鉴定的违法行 为。 南关区住建局在解释为什么不对一楼窗改门进行处罚,官方理由自相矛盾,不能成立 “档案馆无该楼资料”≠“结构未被破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档案缺失应由房管部门补测补绘,而非作为否定客观拆改事实的理由; “专家口头认定无隐患"不具有法律效力《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8条明确要求鉴定报告须由两名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并加盖CMA章,口头意见不能作为否定D级危房的依据。问南关区住建局什么问题,他们都答非所问,希望上级部门能督促指导他们
2025-07-16 16:15:10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您可向属地政府反映相关问题。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5-07-24 09: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