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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二道区东丰名郡小区二次供水水泵噪声扰民
二道区东风名郡小区物业及地产公司未履行小区公用设施泵房维护职责,泵房设施及房屋结构设计不符合《二次供水技术规程》第7.0.3条泵房应采取滅振防噪措施要求:建筑物内泵房应采取下列减振防噪措施:2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3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4管道支吊架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的要求,导致小区二次供水泵房持续噪声扰民,夜间经入户噪声检测,噪声250Hz时48.9dB、A计权40.9dB,超出《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真测量方法标准》 要求。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希望贵部门能够履行职责,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对物业及开发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2025-03-28 16:26:54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投诉物业请到属区政府住建局的物业办投诉。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5-04-07 09: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