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因开发商违约致权益受损,诉求交付房屋及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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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5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新城西街与福祉大路交汇处的万家翔悦商品房 1 栋 2 单元 205 室,房屋总价款为 486927 元。付款方式上,买受人需于 2014 年 5 月 1 日向出卖人交付首付款 146297 元,剩余房款 340000 元向银行申请贷款,且出卖人应积极协助办理贷款事宜。原告严格依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了首付款,并全力配合办理银行贷款相关手续。
然而,被告却单方面违背合同约定,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否则拒绝交付钥匙办理入住。这一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更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经济压力。 2025-03-01 13: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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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办理,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以上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我局全体工作员工祝您生活愉快。 回复单位:房管局信访办 2025-03-04 10:4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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