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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房议字〔2022〕6号 签发人:杨 勋
对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494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王焕新委员:
您在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改进不合理的行政审批流程、增强政府文件透明度、提高企业办事效率的建议》(第494号)已收悉,现将“商品房首次登记后进行抵押”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的关注,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对我市房地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关于简化审批办理流程,缓解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我们一直在研究解决。2021年10月,为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局联合市规自局出台
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37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了《关于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商品房预售等业务的通知》,其中对商品房首次登记后对开发企业未售部分进行抵押融资,也给予相应政策支持。主要内
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37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容是:对不存在违规销售和不诚信经营、信用评价等级符合要求、没有严重信访问题的开发企业,允许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对未预售商品房进行在建建筑物抵押;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对未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权登记;在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届满或抵押权注销后
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37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将自留房状态变更为商品房备案状态。
您在提案中提及的,简化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对未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权登记流程,在上述政策出台前,我们已组织税务和相关银行进行了座谈,研究开发企业能否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对未售房屋直接进行抵押融资。目前存在的问题是:
一是国有大型银行(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表示仍需进一步研究,主要理由是已办理首次登记(备案证明)的房屋抵押与其总行相关规定不符,在银行内部审计过程中将存在一定问题。如将现行的首次登记备案证明改为发放首次登记证可以办理。
二是税务部门认为如将首次登记备案证明改为发放首次登记证,开发企业偿还贷款后再行出售将不能按首次交易办理,应按二手房转移登记办理。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协调税务部门及银行,对已办理首次登记(备案证明)未出售且开发企业需要抵押的房屋,先由交易中心将其变更为企业自留,企业到银行办理抵押融资,在偿还贷款后,再由交易中心将其变更商品房备案状态,开发企业仍可按首次出售。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研究解决措施,借鉴其他相关省市先进做法,进一步推动优化审批流程,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张琪琳 0431-81810702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