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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开-【提案答复】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0-12-31 16:11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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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同意公开【依申请公开】

  长房议字〔2020〕22号              签发人:赵洪利

  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长春市委员会:

  您在市十三届政协会议上提出《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建议》(第069号)收悉,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长春市中介市场的关注,您提出的中介市场问题及相关建议我们认真研究,并将根据市场实际适当予以采纳。

  一、落实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制度

  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8号令)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我局依申请对符合要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放了备案证书。

  2019年,我们组织开展了长春市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行动,建立市、区联动机制,对取得工商执照未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此外,我们与市场监管局进一步沟通,力争通过加强准入管理优化房地产中介企业结构。

  二、逐步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

  我局已开发建设了长春市存量房监管服务平台,平台涵盖房源核验、网上交易、从业人员公示、满意度评价等功能。今年,我们计划由长春房地产业协会对从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进一步推进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中介行业信用管理

  目前,我局对依法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建立了信用档案,并通过长春市房地产信息平台进行发布,实时对社会公众展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失信严重的企业及时予以曝光。

  四、积极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行动

  近期,我局将与市场监管局开展“双随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石峰   0431-81810667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