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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开(提案复文)-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8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9-06-27 14:44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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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全市物业公司管理的建议》(第20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明确政府职责,确保物业管理无死角的建议
  物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于物业服务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且我市物业服务面积大、物业服务企业多,为扭转市级单一管理的被动工作局面,我们不断探索创新,2008年构建了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工作格局,明确了“四级”管理职能,按照管理重心下移原则,积极发挥基层物业管理作用。同时,为坚持责权相一致的原则, 2009年,我局和市编办联合下发文件就物业管理工作向各城区、开发区下放十项工作职能,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调解机制、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等一系列工作措施,为确保物业管理工作快速、有效地运作提供组织保障。
  但从目前我市实际情况看,多数城区、开发区未按照规定配齐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仅配置2至3人,甚至有的区物业办均为借调人员且一人身兼多职,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未配置专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在人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导致我市“四级”物业管理体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各级物业管理工作不能有序开展。
  同时,物业管理问题涉及多部门职能,《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均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并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按监管范围制定管理细则,加大对住宅区执法力度。结合目前实际情况,一些管理部门存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问题无人管,将管理责任推给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问题。
  在下步工作中,我局将继续推进“四级”物业管理体制的落实。一是我局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向市编办申请在租赁办增加物业管理工作职能,实现两个部门工作联动,充分发挥租赁办的力量充实物业管理队伍,参与物业日常管理工作。二是建议由市政府高位协调,尽快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要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立不少于5人的物业管理机构,各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社区配备公益性岗位的房管专干。三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老旧住宅区长效物业管理工作。今年年初,我局已向市财政申请争取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专项补贴,计划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比,各出资3400万元,用于补贴社区在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基本物业服务过程中所聘用的相关工作人员薪酬和楼体外共用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环境卫生保洁、秩序维护等日常支出费用,从而使整治后的老旧住宅区环境得到有效维护,提升我市居民的居住舒适度和满意度。四是积极构建区级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机制。申请市政府高位协调,把物业管理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市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对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评分,纳入年底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物业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总分,促进基层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五是建议由市政府对各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要求,责令各单位严格按照工作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共同做好住宅区管理工作。
  二、加强监管,严格规范约束物业管理行为,夯实城市管理基础的建议
  1、制定《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7年,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我局拟制定《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推动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对企业的信息备案管理,并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实行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信守合同、提供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对其在本市承接物业服务业务和申报物业服务标准化项目资格进行限制,并对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曝光。同时,由街道社区引导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解聘评价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
  2、积极推进长春市物业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设立。自2013年起,我局积极向市政府争取设立长春市物业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起草《长春市物业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草案)》,并多次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沟通资金来源及使用问题,计划通过采取补贴和奖励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物业服务行业龙头企业发展,支持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补贴在部分城区或街道试点成立的物业托管中心,奖励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物业管理部门、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截至目前,该项资金始终未设立。在下步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积极推进长春市物业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设立。
  三、基层政府要引导小区开展共管共建活动,推进业主自治自律,提升业主文明素质的建议
  1、制定《关于加强长春市业主组织建设规范业主行为的指导意见》。目前,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问题严重,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不履行工作职责,甚至个别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擅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物业服务用房、挪用小区共用部位经营收益等手段牟取私利,严重侵害其他业主权益等问题。为解决业主组织建设方面法规政策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业主组织建设和业主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局正在制定相关政策,加强我市业主组织建设,规范业主行为。目前,我局已完成《关于加强长春市业主组织建设规范业主行为的指导意见(草案)》的起草工作,下一步将推进该文件的出台并具体落实。
  2、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积极探索“四位一体”的物业管理模式。积极探索老旧住宅区“四位一体”物业管理模式,由各城区(开发区)牵头,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工作站、社区网格长、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作联动的工作模式,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推行“下沉式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积极调动社区居民中党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发挥老旧住宅区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3、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引导舆论发挥正能量作用。在下步工作中,我局要加强对基层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基层物业管理人员的指导协调作用。同时,继续加强宣传工作的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购买物业服务的意义,以及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引导业主积极参与小区管理,提高其物业服务商品化意识和自治意识。
  4、继续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开展此项工作,充分发挥物业服务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到2019年年末,我局计划打造20个以上市级物业服务标准化精品项目,打造5个以上省级物业服务标准化精品项目。
  5、以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为载体,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在创建文明城市的过程中,我局始终积极配合市文明办,积极发挥街道、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按照“创城”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同时,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社区开展各项文化建设活动,例如万科、保利、中海等品牌物业服务企业都结合自身企业文化,设置了丰富的文化活动,组织业主积极参与,营造了文明、和谐的小区文化氛围。在下步工作中,我局将指导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动员引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打造具有特点的企业文化,配合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小区文化活动,为文明城市复检工作做出贡献。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能继续监督我局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