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三、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四、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五、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六、2017年部门收支情况
七、2017年部门收入情况
八、2017年部门支出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全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有关规定,承担保障城区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等住房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承担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承担推进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城区住房建设,组织实施城区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市房改资金的归集、统一管理和使用。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拨用房产的管理。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的统一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城区房屋拆改结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区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六)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参与全市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报批;负责指导、监督实施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参与新建小区的规划论证及综合验收;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企业等级评定、物业小区达标检查及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房地产权属等纠纷。
(八)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有关协会、学会工作。
(九)负责城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内设处室13个,局属事业单位9个,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个,分别是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长春市房屋住宅服务中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7个,分别是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景阳服务中心、长春市房地产权属与交易大经路服务中心、长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双阳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
局本级及所属9个事业单位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7 年,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工作面临房地产市场复杂多变的局面,我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各项工作。我局今年重点承担棚户区改造、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住房体系建设、去库存、租售并举等多项工作任务。我局预算工作将紧紧围绕全局总体工作目标,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预算执行中将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求,保基本、控一般、压“三公”。
一、2017 年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市房地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 12,188.53万元,其中当年拨款收入12,088.53万元,较上年减少909.88万元,主要原因: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安排的拨款减少651.7万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较上年减少318.53万元,城维费拨款收入减少11.2万元,经费拨款增加71.55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收入 12,088.53万元(经费拨款2,071.87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安排的拨款8348万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280万元,城维费拨款收入388.66万元)占99.18%,上年结转100万元,占0.82%。财政拨款支出12188.53万元,较上年减少809.88万元,主要原因:房地产交易市场项目竣工,未安排相关支出。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285.79万元,占2.34%,城乡社区事务支出11658.94万元,占95.66%,住房保障支出243.8 万元,占2%。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市房地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2188.53万元 ,支出构成如下:
(一)医疗卫生支出285.79万元
1、行政单位医疗48.99万元
2、事业单位医疗122.47万元
3、公务员医疗补助102.58万元
4、其他医疗保障支出11.75万元
(二)城乡社区事务支出11658.94万元
1、行政运行966.4万元
主要用于局本级除医疗卫生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以外的其他全部支出。
2、其他城乡社区支出10692.54万元
主要用于局属9个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住房保障支出243.8万元
全部为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市房地局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 4425.55万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一)人员经费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17年预算3852.52万元,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2585.79万元,包括:基本工资1999.63万元,津贴补贴187.33万元,社会保障缴费333.52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65.31万元。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266.73万元,包括:离休费117.46万元,退休费790.46万元,住房公积金243.8万元,工伤保险7.29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07.72万元。
(二)公用经费
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2017年预算573.03万元,
1、商品和服务支出572.03万元,包括:办公费183.41万元,印刷费29.7万元,咨询费18.81万元,手续费1.02万元,水电费100.86万元,邮电费9.03万元,取暖费23.09万元,物业管理费12.6万元,差旅费22.99万元,维修(护)费10.24万元,会议费5万元,培训费21.3万元,公务接待费8.94万元,劳务费4.08万元,工会经费28.4万元,福利费1.7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8.7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12万元。
2、其他资本性支出1万元,全部为办公设备购置支出。
四、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市房地局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 105.64万元,较2016年减少14.9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96.7 万元,较上年减少15万元,减少原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严格压缩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8.94 万元,较上年增加0.07万元,增加原因:由于人员增加,按定额核定的费用增加。
2017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费及公务用车购置费 。
五、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7年未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2017年部门收支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7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精神,市房地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12494.0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2088.53万元,上年结转405.5万元。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12494.03万元,其中:住房保障支出280.84万元,医疗卫生支出287.03万元,城乡社区事务支出11926.16万元。
市房地局2017 年收入预算 12494.03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收入 12088.53万元(经费拨款2071.87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安排的拨款8348万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280万元,城维费拨款收入388.66万元),占收入预算的96.75%,上年结转405.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结转100万元)占收入预算的3.25%。
市房地局2017年支出预算为12494.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463.83万元,占支出预算的35.73%;项目支出8030.2 万元,占支出预算的 64.27%。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 年市房地局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支出140.23万元,较 2016 年预算增加25.89万元,主要原因:长春市房屋住宅服务中心2017年纳入参公系列。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市房地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57.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81.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7年市房地局共有车辆7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8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7年市房地局实行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6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26万元。
(五)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我部门2017年度预算公开依据的管理文件分别是《关于切实做好省以下预决算工作的通知》(吉财预【2016】755号)和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财预【2016】1020号)。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六、“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
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
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