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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解读-关于开发企业相关问题的解读

时间:2020-09-15 08:39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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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如何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咨询回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内容:如何处理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行为?

  咨询回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内容:如何处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为?

  咨询回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内容: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

  咨询回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