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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新《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出台

时间:2019-04-18 11:17 来源: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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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好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监管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和产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提升房屋安全管理水平,2018年,在市人大有关专委、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参与下,我市对现行《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予以修订,并提交市人大审议。
  在充分审议修改的基础上,2018年12月11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注点一: 明确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范围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城市房屋安全监管范围,本次条例修订做了明确的规定,适用于长春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不仅仅涵盖了城区内的房屋,也包含了乡(镇)、街道所辖范围内的房屋。
  关注点二:健全完善现行房屋安全三级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近几年长春市经过不断探索,不断向城区、开发区下放了属地房屋安全监管职责。本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再次将日常监管工作下沉至乡(镇)、街道。明确了了城区、开发区的属地管理责任,以及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日常工作职责,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权力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关注点三:明确房屋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安全事关社会稳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又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本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吸取了公众、专家的意见建议,规定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合理使用房屋的具体权利义务;确定了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完好是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从保障房屋结构安全的角度,禁止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关注点四:明确房屋安全鉴定备案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的鉴别和判定,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财政部、发改委2013年初取消“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后,各地房屋安全鉴定随之推向市场。本次条例修订过程中,借鉴外地城市鉴定机构市场化和政府备案管理的做法,规定了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关注点五:加大了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制止违法装修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本次条例修订过程中,针对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行为,将由区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挖建地下室、屋顶加层等违法建设的情形,明确将由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行为人拒不整改的,将对其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