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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住房保障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有关问题
我在长春市房产信息平台看到的文件,写明自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转让对象仍未购买国有产权部分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国有部分收取租金。。。 我想问一下,这个租金收取的标准是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收租金,还是能便宜一点?比如按照廉租房的价格收取? 这个收取多少租金的政策还没有定吧?
2021-02-04 10:01:14
您好,来信已收悉。长春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的租金标准目前暂未确定。
回复单位:房管局住房保障处
2021-02-04 14:3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