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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2021-03-08 10:52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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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我在2018年通过公开摇号住进了公租房,但是我觉得住在4楼楼层有点低,没有10楼、11楼采光好,因此,我想要管理部门给予调换,请问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

  按相关管理要求,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非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居住的,不予调换房屋。

  我市市本级公租房现行的保障分配,主要通过摇号方式进行,保障家庭和房间随机匹配,且要求保障家庭的人口数量与房屋的户型结构和建筑面积合理适配。用于保障的房屋,符合国家相关的设计和建筑规范,符合住房保障用途的居住要求。

  通过退出或清退产生的空置房屋,首先用于轮候递补,以满足现有轮候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

  2.问:我家亲属现在住的公租房在11楼,感谢政府的照顾给予了住房保障!但去年他不幸因伤致残导致行动不便,因此想要调换到1楼。在日常交流中发现,与他同单元门、同户型的1楼的住户恰巧想要住高楼层,请问,他们2户是否可以进行房屋互换?怎么互换?

  答:可以,需按规定办理互换手续。

  按相关管理要求,已获得住房保障房屋分配的家庭,租赁期间因合理原因需要互换公租房的,承租人可自行寻找换房对象。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应满足下列条件:

  1、互换双方保障的家庭人口一致或原承租的公租房户型一致;

  2、不在我市供暖期时间范围内;

  3、此前未进行过房屋互换。

  互换手续办理流程:

  1、互换双方主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到市住房保障服务大厅申请办理互换手续;

  2、双方回原承租房屋所在小区办理退房手续;

  3、双方到互换后的房屋所在小区办理入住手续;

  4、双方执办理完毕的入住手续到市住房保障服务大厅进行互换确认。

  3.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是否可以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

  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相关规定,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如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墙体结构,拆改给排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墙面、地面、天花板,更换橱柜、灶具、卫浴设备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恢复原状或拆改、损坏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将乙方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并追究乙方赔偿法律责任。